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簡,155,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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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盛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光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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