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簡,20,201502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即原告 洪岳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俊黨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