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簡,26,2015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26號
原 告 尚典智權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萍
訴訟代理人 江芳榮
訴訟代理人 黃婉琪
被 告 騰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創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103年度員小字第199號案號,經兩造合意行簡易程序,改分為上開案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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