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補,143,2015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43號
原 告 紀淑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余銖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