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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陳謝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門牌彰化縣員林鎮○○路○段000號建物如已登記應提出登記簿謄本,如未登記應提出房屋稅籍資料,或說明未能提出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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