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補,165,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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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蔡松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智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

二、被告王智信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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