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瑛瑛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2,424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