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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曾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振纓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二、被告游振纓、游瑞庚、游秉倫、游瑞箱、游成融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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