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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暉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邱暉智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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