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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33號
原 告 賴勝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濶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賴濶(原住彰化縣大村鄉○○村000號)及賴林番婆(即賴氏番婆,原住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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