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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司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劍平、陳怡均、李靜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間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2日向彰化員林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抵押權設定擔保行為無效等語。
惟經本院於105年9月19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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