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司調,184,2017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司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豪、張紋禎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張紋禎應將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1),登記日期104年11月5日之買賣登記予以塗銷,返還登記予相對人張家豪名下等語。

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