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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1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蔣文邦
被 告 潘家棋(原姓名潘仕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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