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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153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羅楗程即羅忠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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