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小,180,2016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180號
原 告 王洛硯
被 告 黃聖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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