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小,197,2016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賴春正 原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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