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小,240,2016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2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魯廖碧鳳 原住彰化縣○○市○○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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