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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2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朱坤棋律師(即被繼承人賴傳景之遺產管理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傳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9,979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傳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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