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266號
原 告 陳宥仁
法定代理人 陳睿瑜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蘋果屋3C館即邱惠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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