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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卓芳洲
郭孟軒
被 告 郭純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陸拾陸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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