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小,300,2016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30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黃寳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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