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小,350,201705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3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林家瑄 原住彰化縣○○市○○路00巷0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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