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小,352,2016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張鈴美 原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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