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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3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江至欣
被 告 施瑞琦 原住彰化縣埔鹽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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