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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11號
原 告 康有銘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邱張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張峯等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圖一編號A11「邱張?」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張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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