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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174號
上訴人即被
告 吳靜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漢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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