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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益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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