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志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振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