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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字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2月30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1月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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