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簡調,164,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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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調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林宛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理由欄貳所述相關應補正事項,且關於理由欄貳之一所述應補正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理 由

壹、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另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

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

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要件之一,合先敘明。

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貳、應補正事項:

一、確認原告起訴狀所載全體被告張道釗等79人是否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並無欠缺,如有欠缺應即補正完足。

二、應查報並確認全部被告張道釗等79人之正確送達地址為何。

三、請就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全部共有人應如何分割,詳予製作原告之分割方案,且依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資料,調整共有人編號順序及確認正確持分比例後,提出正確之共有人持分表,且依共有人持分表,提出正確分割方案,以利製作假分割圖。

四、依正確適格之當事人(即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至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五、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使用分區證明及歷年登記異動索引資料,及同段1068、1069、107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六、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座落大約位置(請以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

並繪製欲分割之共有土地現場簡圖,簡圖內容應包括鄰近道路狀況、地上建築物位置、土地使用狀況、附近街廓及商業活動狀況,並將簡圖標示之內容拍攝照片(起訴狀均未說明,請儘速補正)。

七、具體說明前開方案何處符合公平適當原則?另前開方案是否按照兩造間應有部分之比例分割?若否,則應提出共有人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面積增減對照表。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有無徵得大部分共有人之同意?同意該方案之共有人應具體指明。

前開方案是否將親等較近之親屬分在相毗鄰處?

八、前開方案有無請鑑定公司鑑定各該共有人分得土地位置,是否與各持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相同?及有無互為補償之必要?若有,請陳報3家鑑定機構。

九、本件有無必要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若有,請檢附足額繕本後送交本院,以便由本院送達予抵押權人。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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