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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汪玉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一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黃一峰、黃吳軟、黃柏源、胡志銘之正確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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