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補,105,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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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詹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梅等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補列訟爭房屋(坐落彰化縣員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員林市○○街000號旁,稅籍號碼N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買受人林哲銓為被告?如是,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00元。

二、訟爭房屋之稅籍證明書及歷年來稅籍異動資料。

三、訟爭房屋之外觀彩色照片。

四、訟爭房屋非被告陳秋梅建造所憑之證據方法。

五、訟爭房屋坐落土地及鄰近相關土地(即坐落員林市員林段514之312、514之313、514之343、514之348等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六、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何(即原告有何權利之行使遭妨礙或受侵害)?

七、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並詳載前開應補正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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