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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娥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欄位及訴之聲明,再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永靖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最新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請勿遮掩)。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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