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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96號
原 告 陳慶作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民事異議之訴狀內當事人欄位。
二、具狀補正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暨提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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