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補,381,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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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陳柏如即陳翠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湘鎮(原名:陳泓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遵期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被告陳湘鎮(原名:陳泓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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