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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383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聲請閱卷(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影本已調取),並於閱卷完畢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黃國憲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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