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補,385,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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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楊松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東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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