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補,410,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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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410號
原 告 謝蕙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登彰間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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