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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4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被告有哪些人,並記載姓名及住所。
二、請陳報彼等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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