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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祥銘、黃鈺雅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黃祥銘、黃鈺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正確住居所。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歷次異動索引(前後手當事人姓名請勿遮掩),及向彰化縣員林地政地事務所(下稱員林地政事務所)申調系爭土地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3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由被告黃祥銘將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16分之1贈與給被告黃鈺雅之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資料(收件字號:105年員資字第046580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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