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補,77,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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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77號
原 告 蔡長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修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

二、被告陳永修、陳添丁、陳松坤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坐落彰化縣溪湖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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