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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司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秀麗、游漢洋、游美玲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游秀麗等就被繼承人游黃金釵遺留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9建號建物按應繼承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惟迄未回覆,顯已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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