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司調,208,2018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司調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OO、鄭OO、鄭OO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鄭OO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號建物原應繼承之應有部分,於民國106年2月2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撤銷。

相對人鄭OO、鄭OO應將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回復為全體繼承人所有等語。

經查,本院依職權於106年12月7日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