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小,131,201710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小字第13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張介和
邱漢欽
被 告 許文村
輔 助 人 許陳麗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件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73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6年7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73號監護宣告事件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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