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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4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蘇珉弘
被 告 宋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肆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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