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小,166,2017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6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盧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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