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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陳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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