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小,196,2017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勁良
複 代理人 江崇誌
被 告 唐曾碧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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