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剛維
被 告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庭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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