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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6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炫坤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黃立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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